标题:僧制 内容: 有关匡正僧尼行为之制度。 又称清规、僧禁。 即于僧团除戒律之外,另制定其他若干约束僧尼言行之制度或清规。 我国僧制约始自东晋道安所订之僧尼轨范,包括行香、定座、讲经、上讲、布萨、差使、悔过、常日六时行道、饮食、唱食等诸法。 至北魏时代,诸帝极重视僧制,如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诏立僧制四十七条。 宣武帝永平元年(508)秋,敕令僧众犯杀人以上之罪者,依俗法处断,余犯悉由中央僧官机构昭玄寺以内律裁决。 翌年又制定僧尼治罪之法,禁止僧尼积聚八不净物,或藉三宝之名贷款供他人营利。 孝明帝时(516~528),律学大师慧光作仁王七诫及僧制十八条,惜今皆不传。 此仁王七诫或依仁王般若波罗蜜经所立。 又南朝刘宋之沙门僧璩曾撰僧尼要事二卷。 齐武帝永明年间(483~493),竟陵文宣王撰僧制一卷。 梁武帝普通六年(525)任命光宅寺之法云为大僧正,法云即制定僧制,作为后代之规范。 至隋代,文帝开皇十五年(595)敕令有司辑录大小乘经典中禁约沙门之法语而成众经法要十卷。 唐开元年中(713~741),制有道僧格,谕令僧尼、道士等,不得饮酒、食肉、食五辛、作乐、赌博、着华服等。 其后,禅僧百丈怀海制定清规。 历代丛林即依此清规为蓝本,作权宜性之增减。 至元代,奉敕重修,称为敕修百丈清规,为历代寺院之基本法规。 日本则于大宝元年(701)制定僧尼令。 养老元年(717)下诏匡正天下僧尼之弊风;翌年改大宝令十一卷为养老令十卷,其第二卷即僧尼令,凡二十七条,敕令犯戒者须受苦役或还俗之科刑。 镰仓时代,管理僧尼之权归于武家之手。 明治维新以后,各宗派各定教规宗制,以管理僧尼,此制沿袭至今。 [梁高僧传卷五、续高僧传卷二十一、大宋僧史略卷中、魏书释老志第二十、唐六典卷四] p5730 发布时间:2025-12-19 13:13:40 来源:素超人 链接:https://www.sushijiameng.com/cidian-2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