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有法自相相违因 内容: (术语)四相违之第三。 有法者,宗之前名辞,自相者,于其前名辞发表之事件,相违者,反对之意。 即谓立者所设之因,望其宗之前名辞时,缺因之后二相,故不为成立其前名辞发表之事件之因,而反为可打消之之理由,遂至敌者即用其因,成立反对之宗者。 见因明入正理论等。 发布时间:2026-03-15 14:49:10 来源:素超人 链接:https://www.sushijiameng.com/cidian-27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