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不可见有对色 内容: 三种色之一。 指十一色法中之五根、四尘。 五根即眼、耳、鼻、舌、身,其胜义根及声、香、味、触四尘等,均非眼所能见及者,乃由极微所成,具对碍之自性,故称不可见有对色。 [舍利弗阿毗昙论卷三](参阅“三色”550) p961 发布时间:2026-09-03 10:48:57 来源:素超人 链接:https://www.sushijiameng.com/cidian-4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