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恒强法师:关于戒律中“自杀”获罪的辨析 内容: 自杀已成为我国具有普遍性与严重性的社会问题,目前教内外的一些学者、法师也开始从佛教的角度关注、审视并有意识地预防社会自杀行为。 佛教关于自杀的态度在律藏中有明确的说法,所以他们在谈到佛教自杀观时都会引用律藏中的相关条文。 但由于古人所用的自杀一词在律典中并不尽然都是我们现在所说的自杀即自己杀自己,另外还有自己亲手杀人的意思,这两种自杀在戒律中所获之罪是不一样的。 如果在律典中断章取义,就很容易使人将后一种自杀统统误解为前一种自杀,而认为凡自杀者都得波罗夷罪(又称断头罪,如人断头不可救治,不可悔、不共住,为佛教根本重罪)。 如任台湾某大学教授的一位法师在他的《论佛教的自杀观》一文中说根据各部广律,任何比丘不管是杀人或自杀,皆犯波罗夷\,而自杀未成功者犯偷兰遮\(又译作偷罗遮、吐罗,意译为大障善道,为粗罪)(发表于台大《哲学评论》,1986年1月)。 又如台湾某大学讲师在他的《略论阿含经教自杀现象所反应的生命观》一文中说根据《五分律》,自杀犯波罗夷,是重罪不能忏悔,必须摈出僧团,丧失出家的资格(发表于台湾《研究与动态》第九期,1992年12月)。 这两篇文章发表后在学术界颇有影响,而常为后继者参考引用。 如前所说,律典中所说的自杀,并非都是自己杀自己,也就是前面两位作者在文中所说的自杀。 如《五分律》卷六中说:若比丘自杀生草木,若使人杀,波逸提(即堕罪,谓能令人堕恶道,为轻罪)。 (《五分律》卷六,T22/p. 41. 3)此处所说的自杀,显然是自己亲手杀(生草木),与后文的使人杀相对。 我们再看《五分律》中说自杀得波罗夷罪的原文:若人、若似人,若自杀①,若与刀药杀,若教人杀,若教自杀②,誉死赞死:咄! 人用恶活为? 死胜生。 作是心随心杀,如是种种因缘,彼因是死,是比丘得波罗夷,不共住。 入母胎已(即以)后至四十九日名为似人,过此以后名为人。 自以手、足、刀、杖、毒药等杀,是名自杀③。 彼欲自杀④求杀具,与之,是名与刀药杀。 使人杀,是名教人杀。 教人取死,是名教自杀⑤。 言死胜生,是名誉死赞死。 随心遣诸鬼神杀,是名作是心随心杀(《五分律》卷二,T22/p. 8. 2)此段文中①③处所说的自杀,是相对于与刀药杀(给别人刀药促成别人自杀)、教人杀(授命别人去杀)、教自杀(劝诱、蛊惑别人自杀)而说的,正如后文所解释的,是指自以手、足、刀、杖、毒药等杀,即自己以种种方便亲手杀(别人)。 而②④⑤处所说的自杀,则是指自己杀自己。 如果单依《五分律》还嫌不够说明问题,我们再看其它广律中与若自杀相对应的文本,那么得波罗夷罪的自杀究竟是哪一种意思就更明确了。 如《摩诃僧祇律》中译为若比丘自手夺人命(《摩诃僧祇律》卷四,T22/p. 255. 1),《根有律》译为故自手断其命(《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七,T23/p. 660. 1),《四分律》译为故自手断人命(《四分律》卷二,T22/p. 576. 2),《十诵律》译为故自夺命,后文接着解释说:自者,自身作、自身夺他命(《十诵律》卷二,T23/p. 8. 2)。 南传律藏对应此处的戒条中说是若故意夺人体之生命(元亨寺《汉译南传大藏经? 律藏一》,p. 98),后文接着列举了六种杀人的方式,其中也有自杀。 律中解释说:自杀者,是依自身(指自身手足等身分),或自身所持物,或自身投掷(如石木刀枪等)而杀(别人)(元亨寺《汉译南传大藏经? 律藏一》,p. 101)。 根据以上所列的汉传五部广律及南传律藏,完全确定得波罗夷罪的自杀是指自己亲手杀别人,而非自己杀自己。 但在律藏中,也有把自杀当作杀人的一种特殊情形。 如《十诵律》载:问:颇比丘夺人命不得波罗夷耶? 答:有,自杀身,无罪(指不获波罗夷罪) (《十诵律》卷五十二,T23/p. 382. 1)。 《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也如是载:问:若比丘,人、人想,杀,犯波罗夷。 颇有比丘,人、人想,杀,不犯波罗夷耶? 答:有,自杀,偷罗遮。 欲杀他而自杀,偷罗遮(《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八,T23/p. 614. 1 -p. 614. 2)。 又如《五分律》中说:若自杀者,犯偷罗遮罪,又复不得广修梵行(《五分律》卷二,T22/p. 8. 1),《根本萨婆多部律摄》中说:敬法出家,保命求脱,若自杀者得吐罗(即偷兰遮,又作偷罗遮)罪(《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三,T24/p. 538. 2)。 虽然自杀是杀人的一种特殊情形,但根据律典可以确定,自己杀死别人得波罗夷罪,是根本重罪,不可悔、不共住;自己杀自己则得偷兰遮罪,是粗罪,(自杀未死者)可悔、非不共住。 两者获罪、可不可悔与处罚完全不一样。 关于自杀所获之罪,南传律藏则说:然,诸比丘,不可自投身(即跳崖自杀),若投身者,突吉罗(即恶作,为轻罪)(元亨寺《汉译南传大藏经? 律藏一》,p. 111)。 解释南传律藏的汉传《善见律毗婆沙》中说佛告诸比丘:莫自杀身,杀身者,乃至不食(即绝食自杀),亦得突吉罗罪(《善见律毗婆沙》卷十一,T24/p. 752. 3)。 总之,在律典中所说的自杀,一是指自己亲手杀(他人),他人死则获波罗夷罪,不可悔、不共住;二是指自己杀死自己,汉译五部广律说获偷兰遮罪,南传律藏说获突吉罗罪,皆是可悔、非不共住。 但无论是杀死别人还是杀死自己,都因失命而不能广修梵行、障碍善道,因此都为佛教所不许。 在当代社会,杀人会受法律制裁,而自杀尚没有上升为法律问题。 但是自杀者不仅令自己丧命,给家庭、社会带来经济损失,还不能上孝父母、下养子女,同时又给亲人朋友带来长期的心理阴影与创伤。 基于家庭伦理、社会责任,也应当反对、预防、阻止、减少社会各种自杀行为。 发布时间:2026-07-03 08:54:07 来源:素超人 链接:https://www.sushijiameng.com/wei-sushi-118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