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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生戒

佛光大辞典

杀生,梵语 prānātipāta 或 prānātighāta。又称断人命学处、杀人戒、杀戒。即针对杀害人命一事,所制定之戒。为四波罗夷之一,十重禁之一,五戒之一,八戒之一,十戒之一。凡亲自下手杀害人命,或持刀予人而劝人自杀,皆属犯波罗夷(极重罪)。关于此戒之制定,据四分律卷二载,佛陀曾于毗舍离宣说不净观,诸比丘因而厌患身命,遂请名为勿力伽难提之人,断绝此身命。佛陀于事后呵责此过失,遂制定犯断人命者,即为波罗夷。然关于佛陀制戒,各律论所载之时间有异。

又杀戒于诸戒中之次第,说法不同,有置于四波罗夷中之第三位,亦有置于第一位者。据法藏之梵网经菩萨戒本疏卷一阐释,菩萨以大悲为本,故大乘以杀戒为第一;声闻戒不以杀戒为先,而以淫戒为第一,亦即出家人犯杀戒者甚少,且声闻戒为随犯随结之戒,而淫欲易起,故诸律中以其次第为淫、盗、杀、妄。在家人多求福德,又大乘菩萨以大悲为本,且杀为体性罪,故于五戒或十波罗夷中列为首位。

杀戒之犯相,各经论所说略异,然约可分为五相,即:起杀心、有众生、作众生想、用方便加行、断其命。有关杀生之情况,四分律卷二总举自杀、教人杀、遣使杀等,共计二十种;其他律典中亦有分十五种、二十一种、三十一种等之记载。又依所杀众生之不同,而分:杀人者为波罗夷罪,杀畜生者为波逸提罪;或大别为三品:杀害诸佛、圣人、父母等上品众生为五逆罪,杀害人及天等中品众生为波罗夷罪,杀害畜生等下品众生为轻垢罪。杀生之果报,旧华严经卷二十四谓,杀生之罪能令众生堕于地狱、畜生、饿鬼;若生于人中,则得二种果报,一为短命,二为多病。大智度论卷十三说十罪及其果报。大毗婆沙论卷一一三,载有三果,即堕地狱为异熟果,生人中多病短命为等流果,所感外物皆不坚住为增上果。[摩诃僧祇律卷四、五分律卷二、十诵律卷二、成实论卷八十、瑜伽师地论卷五十九、菩萨戒经义疏卷下] p4656

文章点评
2026-03-21
立法
与“显正”同义。谓破除对于万法之迷妄见解后,即发露其真性,确立正理。(参阅“显正”6921) p2148 <详情>
2026-03-21
立相住心
系指事观。“无想离念”之对称。即建立佛之种种相好,而将心安住于佛身及净土等,并观想之。立相,系就所观之境而言;住心,系就能观之心而言。此为净土教之重要法门。谓佛为末世凡夫而立报土报身之差别相,安住于有心有念而取其境。观经定善义(大.. <详情>
2026-03-21
立要巧方便
为菩萨六种巧方便之一。谓菩萨立誓施与众生所求之田宅钱财等,并次第引导其履行善法之一种善巧方便。要,即誓约之意。即菩萨对于众生持守善法,则应予何等之利益为誓约,而次第引入佛道。(参阅“六种巧方便”1301) p2149 .. <详情>
2026-03-21
立参
即立地说法。又作晚参。即晚间所行之小参。通常并无一定之处所,或于寝堂,或于法堂,师家集众而行开示。禅林象器笺垂说门:“立地说法,故云立参而已,即晚参也。” p2149 .. <详情>
2026-03-21
立教
古今诸师对于佛陀之一代时教所判立之教门。如天台之五时八教、华严之五教即是。此即所谓“教相判释”,亦即判决释迦一代之教义,乃教观二门中之教相门。如法华玄义卷十列有“南三北七”之十家立教,华严五教章举有古今十家,华严大疏卷四亦叙有二十..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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